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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巷○○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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