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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附民字第 2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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