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三號過失商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九 月 廿八 日
台灣台中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