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
始得提起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原告乙○起訴請求被告甲○○賠償之範圍,依其提出之起訴狀所載
,為車輛修復費新台幣 (下同)十八萬零九百五十元;因車輛受損造成收入損失
三十四萬八千元,惟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判處罪刑者,僅為「過失傷害」,
不及於毀損,顯見原告因車輛損毀所需之修復費用及收入損失,均非被告犯「過
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原告就上開損害自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請求被告賠償,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