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大洋
法官 張國華
法官 劉長宜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