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己○○
丙○○
戊○○
甲○○
丁○○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王靜秋
法官 許金樹
法官 陳淑芳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