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一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更犯
竊盜罪,經本院
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二號),
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