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
侵占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公字第二七二
號、八十七年執他字第五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
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
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六號判處
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八月
十五日確定。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更
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經本
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