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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執聲鑑字第 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0號刑事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五月廿六日 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0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五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緩刑五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犯公共危險、非 駕駛業務致死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以八十九年 上易字第二一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 撤銷。 二、本院經核被告廖詡谷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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