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有應予
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執聲鑑字第
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0號刑事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五月廿六日
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0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五四三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緩刑五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犯公共危險、非
駕駛業務致死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以八十九年
上易字第二一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
撤銷。
二、本院經核被告廖詡谷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