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號),經
聲請人聲請
撤銷緩
刑之
宣告,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中關於「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中關於「刑事判決」之記載,就全案之情節與
該裁定之本旨,顯係「刑事裁定」之誤載,依前開之說明,本院自得
依職權逕予
裁定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