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五號),處
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
嗣經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五號),
並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