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六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
日判決(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二0六號),處
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
九年十月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規定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報到,經核已違反
保安處分執行之規定,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所
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述案件判決
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保護管
束情況約談報告、
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楠護忠字第二六六二
七號、三0六七九號、三五三三九號、三九九二0號、四四0三七號、中檢盛護
忠字四四0二0號、五五0九六號函,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
相符,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