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0九六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五年三月二日更犯偽造文書
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
上訴字第二二0號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