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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 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 日,緩刑二年,同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犯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二二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已合於刑 法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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