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
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
拘役三十
日,緩刑二年,同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犯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二二0六號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已合於刑
法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