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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宣 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 年八月十九日確定。惟甲○○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間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 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二00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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