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
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
年八月十九日確定。惟甲○○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間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
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二00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