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竊盜(八十八年度易字第3947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22228號),處
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
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易字第1740號),並已於民國
九十年五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添 興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