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宣 告(九十年度執聲第二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二二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宣告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 二日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 第八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內另犯他罪,因而聲請 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