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五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所犯
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九年中簡字第一四五號),處
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
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七月初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九十
年七月五日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執行勒戒,因而聲
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述一案判決
正本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書,認與
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