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贓物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執緝字第九四○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三五四八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九四三八號),判處
有期徒刑七
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更犯家庭暴力防治罪
,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九十年中簡字第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
九十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