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一號),聲
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一號),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
,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更犯竊
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
0號),且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
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
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