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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一○一號 ),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 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一○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不知悔改,於保護 管束期間內即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九十年 七月十三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一七七號判 處罰金二萬二千元,並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確定;該受刑人所為,合於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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