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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八十七年度執他字第七八七四號、 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以八 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更犯竊盜罪,再經本院於九十年 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年八月 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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