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八十七年度執他字第七八七四號、
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以八
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八號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更犯竊盜罪,再經本院於九十年
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年八月
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