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九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九號刑事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九九0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
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
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八十九年
上訴字第一一九0號判決
上訴駁回,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
日經最高法院
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