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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號),處有期徒刑五月, 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二 六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清 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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