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
上訴字第三二號),處
有期徒刑五月,
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二
六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清 鈞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