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公共危險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公字第二五七
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聲請書誤載為
偽造文書)案件,前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九號
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確定。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
年八月間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以九十年訴字
第二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同年四月二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
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