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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七三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即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 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 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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