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七三三二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即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再犯
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
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
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