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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O四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O四號),處有期徒刑 十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八十九年上易 字第一五七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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