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七年度
上訴字第四O四號),聲請
撤銷緩刑
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O四號),處
有期徒刑
十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更犯
竊盜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八十九年上易
字第一五七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