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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湮滅証據案件(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四二號、 九十年執聲度字第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湮滅證據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0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 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六月至八十 九年九月間再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 十九年訴字第二四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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