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湮滅証據案件(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四二號、
九十年執聲度字第二三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湮滅
證據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0四二號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
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確定在案。
乃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六月至八十
九年九月間再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
十九年訴字第二四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