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四三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四三號),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
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一二四九號),且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
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