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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四三號), 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四三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 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一二四九號),且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 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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