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四0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四號)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
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復犯
竊盜罪,經本院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