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00號),聲
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公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前經本院於民
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判決(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00號),處
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四年,緩刑中付
保護管束,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底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更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四一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