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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2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五 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分別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 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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