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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25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 ○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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