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11604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
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及罰金
如易服勞
役,均以銀元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列之盜版音樂光碟參
佰玖拾玖片,均
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所列之歌曲,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
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
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家公司所享有音樂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基於概括
之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及八月十日,在台中市○○○路○○○號前
設攤,以每片新台幣七十至八十元之價格,販賣侵害上述各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盜版音樂光碟,
嗣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所列之盜版音樂光碟399片。
二、案經滾石公司等家公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連續販售侵害上述各家公司享有音樂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之音樂
光碟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之
告訴代理人謝昆原指訴之情
節相符,並有
告訴人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權之封面外標及公司執照、營利事
業登記證與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399片
可證,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
接,犯意概括,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
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
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品行、
智識程度與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399片,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併
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添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編號 被侵害之錄音著作歌曲名稱 數量(片) 被害公司
1 為什麼 79 滾石公司
2 至理名言 32 華納公司
3 第二次分手 46 上華公司
4 甲乙丙丁 32 福茂公司
5 左耳 36 科藝百代公司
6 信仰 38 新力公司
7 患得患失 42 博德曼公司
8 意難忘 17 豐華公司
9 許願樹 29 環球公司
10 越洋電話 15 魔岩公司
11 LOVE 10 艾迴公司
甲乙丙丁 福茂公司
12 相遇太早 23 福茂公司
附錄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