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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27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公訴人以被告 另犯竊盜案件,與本件為連續犯之關係,而移送併辦,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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