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
○、乙○○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通姦、
相姦罪提起
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經
告訴人甲○
○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當庭
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