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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28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0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涉犯相姦罪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 涉犯通姦罪、被告甲○○涉犯相姦罪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 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 ○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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