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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三號),本 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自白不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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