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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二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因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三五一號為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 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 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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