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文東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犯
詐欺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五三號、八十
九年度執字第六五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文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張文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二份、
送達證書影本三份、
拘票回證影本一份在卷
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