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甲○○因犯竊盜罪及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