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0號),於判決確定後
發覺為
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
攜帶兇器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
七日止犯
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六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
四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獄,則其所犯首開之加重竊盜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
刑云云。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