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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一.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六一號案件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之毒品 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九公克),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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