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柒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
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參包(含袋重共貳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
十六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四樓前
為警查獲,並
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五七公克,包裝重○.四七公克)、安非他命三包(
含袋重約二‧二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業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
因一包、安非他命三包為
違禁物,依法應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五七公克,包裝重○.四七公克)、安非他命三包
(含袋重共二.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
持有,係屬違禁物,
揆諸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