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一
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五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台
中縣○○鎮○○路大同醫院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
海洛因淨重一‧五六公克,而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已
強制
戒治期滿,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一號為
不起
訴處分,查扣之海洛因係
違禁物,應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一‧五六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