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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一 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五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台 中縣○○鎮○○路大同醫院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 海洛因淨重一‧五六公克,而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已強制 戒治期滿,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一號為起 訴處分,查扣之海洛因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一‧五六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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