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 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