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竊盜罪,所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
月;又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