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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三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貳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及安非他命殘渣 袋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九八號、第七二八四 號為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 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 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因與毒品無法剝離, 整體應視為毒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 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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