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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摻 有海洛因之香菸菸蒂壹支、殘留有海洛因之吸管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處分確定在卷(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五號),惟該件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克)、摻有 海洛因之香菸菸蒂一支、殘留有海洛因之吸管四支,均為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右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 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菸蒂一支、殘留有海洛因之吸管四支,前述案件所查 獲者,後二者由於已無法與毒品海洛因分離,與該包扣案之海洛因,俱屬違禁物 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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