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摻
有海洛因之香菸菸蒂壹支、殘留有海洛因之吸管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卷(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五號),惟該件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克)、摻有
海洛因之香菸菸蒂一支、殘留有海洛因之吸管四支,均為
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右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
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菸蒂一支、殘留有海洛因之吸管四支,
乃前述案件所查
獲者,後二者由於已無法與毒品海洛因分離,與該包扣案之海洛因,俱屬違禁物
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