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三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號),而本件查獲之安
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係
第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
二、
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