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 沒字第一九八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0 .六公克)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